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68號

原告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姿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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