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722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告 許祐道 (原名: 許融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5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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