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6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邱招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項聲明關於現金卡借款債權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萬2965元、第二項聲明關於信用卡消費款債權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萬6566元,均係小額事件,原債權人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現金卡約定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各1份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太平區,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