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按被告乙○○為汽車駕駛人,其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告訴人甲○○、丙○○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彭幸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