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