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二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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