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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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6號上訴人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616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