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 蘇信賜 被告 吳清水
吳松茂 吳熠蓁 吳明樹 吳清河 許 吳素貞 吳素華 吳松俊 吳麗珠 官德安 官德發羅官秀盆馬吳玉蘭林吳足蔡吳月秀官美玲官玉桂官李玉官哲銘官峰彬龔建安(即龔吳罔市之繼承人)龔建誌(即龔吳罔市之繼承人) 林龔富美 (即龔吳罔市之繼承人) 方成斌 (即龔吳罔市之繼承人) 方姵楹 (即龔吳罔市之繼承人) 龔誼真 (即龔吳罔市之繼承人) 黃朱男 (即 黃官紅柑 之繼承人)黃月明(即黃官紅柑之繼承人)黃月嘩(即黃官紅柑之繼承人)被告黃朱角(即黃官紅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