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 蔡偉強
蔡偉成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視同上訴人 邱文龍 被上訴人 蔡忠利
蔡鄭碧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誤載為109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109年3月30日」,應更正為「106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裁定日期「109年3月30日」,顯係「106年3月30日」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呂仲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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