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蔣明良
蔡梅香 被告 沈正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