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78號原告 李惠珍 被告 官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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