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勝睿 被告 黃柏誠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曾文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