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鍾繹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106年度北小字第3750號),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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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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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3元│自民國10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0.7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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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萬888元│自民國10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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