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693號上訴人戊○○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庚○○、己○○、甲○○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818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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