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原告 張卉妤
被告 傅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