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71號
代表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告 周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