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宋洪虎
       宋洪青
      詹 宋壬妹
       宋金花
       宋雲祥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藍意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
  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
  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
  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00年度台抗
  字第18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
  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
  。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被告宋洪虎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宋
  洪虎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
  宋洪虎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
二、原告聲明請求代位被告宋洪虎,就其與其餘被告所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 宋霖盛 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為分割,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代
  位之宋洪虎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宋洪虎之應繼分分別為
  1/5(附表一部分)及1/25(附表二部分),據此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834元【〔
  附表一不動產之總價額6,854,190元×宋洪虎之應繼分1/5
  =1,370,838元〕+〔附表二不動產之總價額13,024,902元
  ×宋洪虎之應繼分1/25=520,9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89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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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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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不動│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 │價值      │
│號│產 │           │範圍│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面積×權利範圍│
│ │  │           │  │    │       │,房屋:109年度│
│ │  │           │  │    │       │之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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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1│74.67㎡│87,000元/㎡ │6,496,290元  │
│ │  │   段51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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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未保存登記、門牌號碼高│1/1│    │       │357,900元   │
│ │  │雄市○○區○○○路164│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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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6,854,1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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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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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不動│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 │價值      │
│號│產 │           │範圍│    │(109年1月) │(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面積×權利範圍│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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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 福裕 │1/5│80㎡  │84,377元/㎡ │6,750,160元  │
│ │  │   段36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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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12.66㎡│47,000元/㎡ │595,020元   │
│ │  │   段52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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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7.64㎡ │87,000元/㎡ │664,680元   │
│ │  │   段556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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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31.02㎡│70,529元/㎡ │2,187,810元  │
│ │  │   段556-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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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8.05㎡ │87,000元/㎡ │700,350元   │
│ │  │   段556-2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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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29.82㎡│71,324元/㎡ │2,126,882元  │
│ │  │   段556-3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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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3,024,9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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