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245號

原告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峯

被告 蔡璧如

訴訟代理人 吳啟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