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18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偕儷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9月2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421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偕儷齡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偕儷齡,於民國109年7月28日21時
5分許起至109年9月4日8時19分許止共計15次(時間詳如移
送書所載),在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打至移送機關報案專線110,
指稱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1有夫妻、糾紛及家
暴案,移送機關受理後指派員警前往現場,惟員警到場後,
現場並無被移送人報案所指述之情事,爰依調查之事證,認
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之
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規定: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
報災害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此
條款之立法意旨謂: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
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
為本款之規定。而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係將「誣指他
人犯罪」與「謊報災害」二者分列,而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5條第3款僅就「謊報災害」設有處罰規定。又此條款所
謂之「災害」其文字意意係指能對人類和人類賴以生存的環
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事物總稱,而法律體系就災害之定義,
參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就「災害」名詞之定義,係指下列
災難所造成之禍害: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
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㈡火災、
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
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
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
粒物質災害等災害。依上說明,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第3款規定謊報災害之「災害」,應係指向該管公務機關謊
報可能對人類或人類生存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之禍害而言,
如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就災害名詞所稱等事故,始足當之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及30年上字第81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經查:被移送人偕儷齡於警詢
時,就員警詢問其有無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至移送機關之
110專線報案指稱在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1有夫
妻、糾紛及家暴案之情事均辨稱不知道,惟供稱伊打電話給
林銘德 (即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1之住戶),
如果有接電話他就一直咳嗽,伊就會打給救護車或計程車給
他看醫生,如果林銘德沒有接電話,伊就以為他是不是往生
或是搬家,伊就打110請警察去關心他,伊打給110時,警察
有問伊發生什麼事,伊以為林銘德夫妻在吵架所以沒有接電
話,所以伊報案都說是家庭糾紛等語以觀。本件固可認定被
移送人偕儷齡於上揭時間有謊報之事實,惟觀以被移送人偕
儷齡之報案內容,並非前揭法條所稱之災害情事,縱認被移
送人偕儷齡謊報後有浪費移送機關人力而有不當,惟其行為
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所規範之要件不符,此外,
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偕儷齡有移送機關所指及法
條所規範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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