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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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義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忠義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9年5月20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3號判決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8號判決駁回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8年9月20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至114年6月5日屆滿,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8210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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