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馮文祥 住○○市○○區○○路0000號被告 殷在 福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芸葶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