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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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馮文祥 住○○市○○區○○路0000號被告 殷在 福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芸葶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481 號(112.11.22)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77 號裁定(113.01.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2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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