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6號上訴人 陳思亭 即原告 陳思如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葉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淑雯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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