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翊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