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奎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奎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就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
程序,區分為「初犯」、「5年內再犯」及「5年後再犯」
,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
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
)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仍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
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8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 陳奎廷前 於民國90年8月22日經本院以
90年毒聲字第37號裁定觀察勒戒1月,並於91年1月24日無
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1年2月3日,
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2月22日以90年
度毒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3年度城簡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4
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5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依法追訴處罰,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縱其本次所犯施用毒品案件距
前次觀察、勒戒程序執行完畢已逾5年,仍應依法論罪科刑
,合先敘明。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
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
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仍未能
脫離毒害,實屬不該,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
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
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暨其犯罪手段、次數、
所生危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金門縣警察局金警刑字第
1050009999號偵查卷宗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58號
被告陳奎廷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奎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94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未戒除毒癮,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
4日下午5時許,在金門縣金湖鎮成功26之1號住處,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用火燒烤吸聞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 於105年2月5日晚間6
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毛髮送驗,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奎廷於偵詢時坦承不諱,且有本
署鑑定許可書、金門縣警察局毛髮、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總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毛髮檢驗
結果報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49300pg/mg)及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甲基安非他命
濃度15500ng/ml)各1份在卷可認,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4日
檢察官席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