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20號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戴柏璋
訴訟代理人  林健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康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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