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林玉詔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簡易第一審事
件,原告係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詳本院卷,原告起訴狀
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被告現主營
業所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
」,本院並非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管轄法院,揆諸上開法律
規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
非合法。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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