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廖顯國
法定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周于渟
被 告 鍾碧璉
陳玟慈
王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