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廖顯國
法定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周于渟
被   告  鍾碧璉
       陳玟慈
       王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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