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433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高金山
被 告 吳志倫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4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捌
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