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交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 周璟聖 及 劉婉貞 就過失傷害
部分均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