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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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一份。
二、另本件訂期民國95年05月17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
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