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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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一份。
二、另本件訂期民國95年05月17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
  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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