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20元,
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1,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