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15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告 賴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柏任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請求金額中,電信費、專案補貼款各為多少(各門號應分列)。

(二)請求之電信費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

(三)專案補貼款之詳細計算式。

(四)專案補貼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五)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

(六)提出歷史帳單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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