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楊賜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力佳
綠能生技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