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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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陳俐廷
被 上訴人 胡蔚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