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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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01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之駕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於法不合,本院已調得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原告應儘速前來閱卷,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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