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尤憲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郭順
響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