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複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