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三、提出聲請人與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六、說明 陳秀芬 現任何職?並請提出證明。
七、 陳許吟 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請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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