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399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偵字第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已坦承犯行,並已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改判較輕之刑或宣告緩刑云云。
三、查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量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無過重,被告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惟查被告前曾因違反保護令罪於民國98年間經法院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再犯本次違反保護令犯行,可見其警惕性不足,本院認為並無予以宣告緩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