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8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其所有座落台中縣○里鄉○○段○○○○號、地目田、面積六一二平方公尺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座落於台中縣○里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係訴外人 陳火城 於民國76年2月7日向被告買受,並已付清價金,因當時系爭土地仍登記為被告之父 陳水枝 所有(陳水枝早於65年11月13日死亡),被告承諾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即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陳火城,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憑。嗣訴外人陳火城於80年10月5日再將系爭土地轉售予原告,原告乃於81年1月14日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並約定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交予原告辦理買賣登記,並應協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不料被告嗣後於84年10月7日已辦妥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卻未依上開約定將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曾於95年8月3日以存證信函促請被告依約履行,詎被告皆不置理,爰依兩造協議書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其所有座落台中縣○里鄉○○段○○○○號、地目田、面積612平方公尺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以:陳火城欠我1萬元尾款未還,原告在系爭土地上蓋廟,原告要拆掉才願意過戶,看不懂原證一到五,當初只有拿1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㈠被告有於76年2月7日與訴外人陳火城就系爭452地號土地訂
立如原證一之買賣契約書,約定俟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即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陳火城。
㈡訴外人陳火城與原告於80年10月5日就系爭452地號土地訂立如原證二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㈢兩造於81年1月14日訂立如原證三之協議書,約定被告若已
辦妥繼承登記,即應將雙方買賣移轉登記資料交予原告辦理系爭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應協助原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㈣被告嗣於84年10月7日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完畢。
四、得心證之理由:兩造之爭點,厥在於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土地,有無理由?茲說明本院判斷結果如下:
原告主張訴外人陳火城於76年2月7日向被告買受系爭土地,並已付清價金,因當時系爭土地仍登記為被告之父陳水枝所有(陳水枝早於65年11月13日死亡),被告承諾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即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陳火城,嗣訴外人陳火城於80年10月5日再將系爭土地轉售予原告,原告乃於81年1月14日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並約定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交予原告辦理買賣登記,並應協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不料被告嗣後於84年10月7日已辦妥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卻未依上開約定將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詳如前述,堪認屬實。被告雖抗辯訴外人陳火城尚積欠其尾款1萬元,以及原告在系爭土地上蓋廟,須原告拆除才願意過戶等語,惟查依原告提出且被告並不爭執之原證三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但甲方(即被告)與陳火城買賣金額已全部付清屬實,今後甲方對陳火城出售本筆土地於乙○○之事,甲方不得干涉及異議(包括土地利用)」等語,被告主張陳火城尚欠1萬元尾款,顯與上開協議書所載『與陳火城買賣金額已全部付清屬實』等語不符,況且,被告與陳火城間縱尚有未給付尾款之糾紛,亦與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之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原告無涉,而原告是否在系爭土地上蓋廟,更與被告得否拒絕履行協議所負之義務,即負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原告無涉,故被告上開所辯,或與事實不符,或不足以作為拒絕履行上開協議所負義務之事由,被告所辯洵屬無據,殊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將台中縣○里鄉○○段第452地號、地目田、面積612平方公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