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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