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金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