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身分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有貳││││台││││││號││品例│期月││本│毒7│中│上1││最│台1││9││危│徒│2││0│高│5││高│3│1│執2行││害│刑│││偵7│分│訴8││法│上5││9執││防│壹││署│1│院│1││院│││1未││制│年│││││││││││├──┼──┼────┼──┼─────┼─┼───┼────┼─┼───┼────┼───┤││有││││││││││號││竊│期││本│9│台│中9││台│中9││1│││徒│2││偵5│中│3│37│中│3│5│執9畢│││刑│││5│地│簡4││地│簡4││3執││盜│伍││署│3│院│││院│││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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