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金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提出對已故 侯範庭 遺產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裁定影本及登報資料到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