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訴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訴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易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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