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收受贓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收│有四││彰││彰││││││號││受│期月│94│化│偵9│化│9│││││執1││贓│徒│前後│地│3│地│易9│51│同│上│63│緝4││物│刑││檢│緝│院│3│││││己4│││││署│││││││││├──┼──┼────┼──┼─────┼─┼───┼────┼─┼───┼────┼──┤│竊│有二││彰│8│臺│7│││││號│││期年│1│化│5│中│上5│││││執0│││徒六│、│地│偵0│高│7│9│同│上│9│緝4││盜│刑月│1│檢│1│分│易1│││││己4│││││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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