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