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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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迄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延長羈押之期間行將屆滿(其中應扣除自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止,經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刑期之期間),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麗英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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