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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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