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即竹北鐵路承攬運身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管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為竹北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竹北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竹北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經各股東承認之股東會議記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分配表等陳送本院在案。茲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竹北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等情,並提出股東會議記錄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並據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號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爰指定聲請人為竹北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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